售电侧放开涉及对电力销售市场进行重构,是一项涉及面广、影响主体多、工作量浩大的系统工程,任务非常复杂。当前,我国推进售电侧放开,有许多关键问题需要解决。

  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还原能源商品属性,构建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和市场体系,形成主要由市场决定能源价格的机制。电力生产消费的完整产业链包括“发、输、配、售”四个环节,其中输电和配电都具有自然垄断属性,发电和售电环节则属于可竞争领域。我国发电环节已经建立竞争性市场,推进售电环节放开,通过构建多个售电主体,赋予终端用户购电选择权,在售电环节引入竞争,形成多家售电、用户自主购电的市场格局,成为下一步深化电力改革的共识。

  售电侧放开的国际经验

  总结国外售电侧改革的历程可以发现,各国从理论指导、顶层设计、立法先行、分步实施,再到改革评估和调整,基本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改革方法论,保障了改革的顺利实施。以英国为例,它以新自由主义经济理论作为改革的理论基础,整体设计了以私有化、市场化为内容的改革方案,通过1989年《电力法》纳入法制化轨道,按照法律规定的改革内容和进程分阶段实施,对改革重大结果进行评估,2001年、2011年根据评估结果依法对改革进行了调整。对于英国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效果,学者、业界人士有着完全不同的评价,但对改革推进的方法步骤却是基本认可的。去政府规制、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的国家,普遍要求具备如下基础:电力装机有一定富余,电力供需总体平衡有余,具备市场竞争条件;有较为完善的电价体系,基本不存在交叉补贴;市场经济基础好,电力市场规则和监管机制相对完善,强化电价、市场投机行为等监管。这些为各国推进售电侧放开营造了良好的环境。

  中国国情决定了售电侧改革的复杂性和艰巨性

  售电侧放开涉及对电力销售市场进行重构,是一项涉及面广、影响主体多、工作量浩大的系统工程,任务非常复杂。当前,我国推进售电侧放开,有许多关键问题需要解决。例如, 售电侧放开模式的选择, 独立售电主体的构建, 市场化价格机制的建立, 发电侧竞争性市场的完善, 解决电价交叉补贴、实施普遍服务等配套政策的出台等。这些问题涉及市场建设、行业监管、交易机制、电价机制、法律法规、企业经营等重大改革,由于体制、机制、政策、技术等现实因素的影响,很难一步到位。从国际上看,各国从改革方案设计、分阶段推进,到用户选择权全部放开,往往历经数年甚至十几年。因此,我国推进售电侧改革,必须考虑基本国情和电力工业实际,充分认识这项改革的复杂性、艰巨性、持久性。

  从国外改革的经验教训来看,售电侧放开未必能取得满意的改革效果。英国、德国、美国部分州、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和地区在售电侧放开以后,电价在改革初期由于竞争出现下降,但从更长时期来看,电价不但没有降低,反而出现较快上涨。2013年,美国经济学家研究指出,美国得州自2002年1月开展售电侧竞争,不仅未能实现引入竞争、提升效率、降低电价等预期目标,反而形成了多家售电商通过价格合谋共同攫取高额利润的现象,导致竞争地区的购销电价差比其他地区更高,被人们寄予厚望的“竞争促效率” 并无有力的经验证据支撑。

  电价事关国计民生的基础方面,改革前后电价高低升降是对改革成效的一个重要评价标准,对参与改革的各利益相关方都有着切身的影响。我国长期实行政府定价机制,发电侧的上网电价和售电侧的销售电价都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决定,电价形成机制比较复杂。例如,我国电价的交叉补贴问题就比较严重。一是工商业用户长期补贴居民用电。二是城市用户补贴农村用户。城乡同价后,城市多负担成本、农村少负担成本,形成交叉补贴。三是同类用户之间存在交叉补贴。如同类用户不同电压等级之间存在交叉补贴,工商业内部也按用户承受力进行分类定价。售电侧放开后,高价工商业用户参与直接交易,电网企业原有的购销模式发生改变,如果没有机制约束或通过其他方式回收,将造成电价交叉补贴没有回收来源的问题。面对高额的电价交叉补贴缺口,若国家价格主管部门提高享受交叉补贴的电力用户的销售电价,将面临用户承受能力不足问题,引起社会弱势群体不满;若争取国家和地方给予财政补贴,又因金额巨大,面临难以操作的问题。在电力改革方案还没有出台前,国家首先在深圳进行输配电价改革的试点,足以说明电价改革在整个电力市场化改革中的地位作用以及复杂程度。